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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人红酒、红包网络诈骗案—获减刑

作者:周智文  更新时间 : 2020-02-03  浏览量:202

34人红酒、红包网络诈骗案—获减刑


【裁判要旨】

检察院指控,周某成立公司,伙同莫某等33人形成犯罪团伙,在微信中假扮美女推销员,先与圈粉方式添加的不特定对象聊天、骗取对方信赖后再以“帮忙冲业绩”等为由诱骗全国各地众多被害人高价购买各种进口红酒,且以虚构的“过生日”“公司酒庄开业”“过节”等事由诈骗被害人发送的微信红包款。20181月至411日期间,该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5123.04元,其中,20183月至411日期间以各种名义骗取的微信红包款共计人民币71249.63元,骗得“酒款”共计人民币122220.96元。

法院认为“20181月至411日期间,该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5123.04元”的指控证据不足。只认定20183月至411日期间以各种名义骗取的微信红包款共计人民币71249.63元,骗得“酒款”共计人民币122220.96元的事实。且认定莫某只是从犯,有坦白情节,并结合莫某积极退赃4833元等情节,对莫某减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。

【辩护思路】

周律师作为团伙成员莫某的辩护人,提出一、本案与电信网络诈骗案的性质不同,社会危害性较低。首先,本案公司营销方式,在现行社会中较为普通。很多公司也在使用美女头像进行销售,客户也是知道这种营销方式,也有心理预期的。这只是公司推销的一种方式。从客户要求与模特视频、见面可知。关键是交易红酒的双方是自愿平等的。红酒的市场行情较为特殊,普遍存在售价几百元的红酒,进货价只有几十元的。公司的红酒报价也符合市场行情,没有明显虚高。本案与单纯为了诈骗钱财电信网络诈骗案,有着很大的区别。本案销售红酒是否属于诈骗,请法庭审慎认定,避免将轻微的违法行为错误地认定为刑事犯罪,扩大了打击面。二、业务员对经理管理层以低价红酒高价的主观故意不明知。莫某只是公司一名普通的业务员,入职公司后,只是听从公司安排营销推广公司的产品。业务员是不清楚公司红酒进货价,对于公司管理层以高价售卖低价进货的红酒,业务员是不知情的。业务员只是出于为公司销售红酒的故意意识参与本案,公司以低价红酒变相诈骗的事实,业务员主观上不明知。三、莫某只是一名业务员,她实施的诈骗金额很少,只是业务员,是从犯,而且是从犯中最为次要的。莫某不是公司老板、经理、组长,只是一名普通的业务员。其没有参与公司运营管理,只是听从公司经理、组长安排进行工作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是最少的。诈骗用手机是公司配给的,由公司提供模特头像及信息注册微信号,销售员操作都是按组长传达的要求进行,使用组长或模特发送的模特生活照更新朋友圈,按照公司的聊天模板,吸引客户销售红酒,讨要红包。莫某在本案中获利很少,只领取1月份工资2023元,2月份之后工资均未发放。莫某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也很少。起诉书认定的诈骗金额是公司所有员工实施的诈骗金额,没有对具体个人进行区分,但量刑时应考虑每名员工的诈骗金额来定罪量刑,使其罪刑责相适应。四、莫某愿意退赃,退回自己参与实施的诈骗金额。同时,莫某表示愿意主动交纳罚金。另外,周某已经退还11名被害人的诈骗所得款,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。本案绝大部分被告人表示愿意共同退赃,可见本案诈骗所得款可以全部退还。五、莫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,当庭认罪服法,有坦白情节。六、莫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,一贯表现良好,属初犯、偶犯。七、莫某也是一名受害者。莫某年纪较轻,通过招聘广告到公司应聘。由于其社会阅历不足,没有及时辨别出公司的违法行为,进入公司后,被动地参与公司的诈骗行为当中。入职4个月,公司被端,莫某也被抓获了,她只领取公司2000多元的工资。现在被刑事关押一年多了。莫某其实只是一名受到公司老板、管理者牵连的受害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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